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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省委办公厅、省政府办公厅印发《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》

    信息发布者:村村美
    2017-12-15 19:10:46   转载
     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十项规定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等法规,近日,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、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《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》。




      根据规定,自2017年9月1日起,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,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,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,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。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,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。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,一律不准饮酒。此外,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,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,须按一事一购买、一事一审批的原则,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,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。




     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。同时,省属国有(独资或控股)企业、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
      对违反本规定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对执行本规定不力、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,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、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、部门和单位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,严肃追究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


    贵州省公务活动全面禁酒的规定




      第一条 为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,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委十项规定,厉行勤俭节约,反对铺张浪费,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根据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》《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》等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


      第二条 本规定所称公务活动,是指出席会议、考察调研、公务接待、执行任务、学习交流、检查指导、请示汇报工作等。


      第三条 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,一律禁止提供任何酒类,一律不得饮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任何酒类,包括私人自带的酒类。


      第四条 重大外事活动和招商引资活动,确需提供酒类和饮酒的,须按一事一购买、一事一审批的原则,由承办单位报分管该单位或该项工作的负责同志审批,同时报同级纪委备案。提供酒类的数量、标准等,要从严进行控制。


      第五条 全省范围内的公务活动,一律禁止公款赠送任何酒类。


      第六条 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日午间,一律不准饮酒。


      第七条 对违反本规定的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《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》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》,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。


      第八条 对执行本规定不力、导致管辖范围内违规违纪问题多发频发,或者因发生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、产生不良影响的地区、部门和单位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》,严肃追究主体责任、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。


      第九条 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、人大机关、行政机关、政协机关、审判机关、检察机关、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。


      省属国有(独资或控股)企业、国有金融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。


      第十条 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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